實踐中,被拆遷人可能常常會遇到這些情況,在被征收人不同意搬遷的情況下就采用各種手段逼迫搬遷;以搬遷獎勵鼓動,或給出其他理由,要求被征收人先搬遷再談補償;又或者是雖然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但征收方還沒有將全部安置補償到位,就要求被征收人先搬遷讓房等等。
無論是哪一種情況啊,被拆遷人要明白的是,法定的拆遷政策是“先補償,后搬遷”,要征收方實質性的足額補償,履行了安置補償的義務后,被征收人再依法進行搬遷。被拆遷人不應該同意以任何形式的“先拆后補”行為,否則最后補償很難得到合理的、完整地實現。如果拆遷方執意甚至強行要“先拆后補”,不補償就強制搬遷,這是涉嫌違法的,背后也極有可能是存在貓膩的,拆遷方的真實目的,不是為了加快征收進度,就是為了壓低征收補償數額,又或者兩者皆有之。
對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第27條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對于集體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中“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可知,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拆遷,“先補償后搬遷”這都是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拆遷方應該在被拆遷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給予補償后,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同時,在整個征收拆遷項目中,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遷人搬遷,這也是法律所強制性規定的,拆遷方不得違反。
那具體來說,如何才能算先補償?如果是已經達成一致補償協議的情況,征收雙方需要按照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拆遷方將安置補償足額到位,被拆遷人則是配合工作,約定期限內讓房搬遷,補償的程序在搬遷程序之前。針對產權置換的“先補償”,實行現房產權調換的,要確定安置房源并實際交付房屋;實行期房產權調換的,期房交付使用前,必須要對被拆遷人給予過渡用房的安置,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正常生產生活。如果是沒有達成一致補償協議的情況,則由相關政府部門依法作出補償決定,該有的補償款項要實際足額補償到位以后才可以切實推進搬遷拆除工作。
房屋拆遷必須先補償到位,沒有例外!對于先搬遷的行為,被拆遷人一定要有所警覺,及時收集與保存證據,及時咨詢專業的律師并依法維權。
房屋需要拆除必需得符合這幾個前提條件及要求:一、拆遷房屋需以公共利益的需要為前提公共利益的需要主要指:(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
“司法強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補償協議,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
無證房屋,一般是指沒有在房屋登記機構進行登記的房屋,因歷史原因造成的無證房屋,在2008年以前,許多地方政府為了搞農村經濟,改善農民的居住生存環境,設置了很簡單便捷的宅基地審批手續單。如果農民想申請宅
農村土坯房強拆是否合法,跟房屋的建筑材料關系不大,首先要看當地具體情況。如果當地沒有經過合法程序,或是該房屋是按照政策建立的并非違建建筑,那么當地政府就不該進行強拆,且應當進行合理的補償。一般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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